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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30日14时,原告(53年出生)在没有关电源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造成右手被机器绞伤,伤后,我方(被告)积极给予及时治疗,支付所有全部的医疗费用并全天候护理。2012年6月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赔偿71448.94元,我方应诉后向法院申请重新做司法鉴定,鉴定单位由法院摇号确定,鉴定结果为十级(因原告之前自己做过鉴定,结果为九级,误工为70天),同时申请鉴定与伤情无关的费用,其原告自身疾病很多(根据出院记录),治疗原告自身疾病费用为:18345.8元。原告因病于今年10月23日去世,其妻代为原告。2012年12月4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如下:1:不支持我方要求返还我方为原告垫付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2:残疾赔偿金17558.00元;3:务工费7828.00元;4:护理费6808.75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00元;6:营养费200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交通费604.00元;医疗费334.48元,合计42583.23元。另外本案受理费1586.00元由我方负担1260.00元。请问这种判决合法合理吗?上诉需要什么材料及相关程序?谢谢您了!!!!

其他 2012-12-05 08: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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