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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时期男方因个人需要和为讨女友欢心,在女友没有要求其借款的情况下,男方自愿借高利贷,其钱全部花费在二人生活,娱乐,以及人请客费之中,在女方前任男友出现之后女方要求处理其纠缠关系,在与现男友商量之后以自愿的情况写了书面协议,如约定时间没有理清则偿还两人在一起时所花费的任何费用,包括欠帐,请问这种协议在法律上生效吗,

离婚 2012-12-05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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