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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告)是福建省罗源县人,1998年因与湖南省岳阳市大理建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于2000年11月诉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后经法庭调解“被告岳阳市大理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德雄,所欠余额应在2001年3月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还则按货款98000元的数额承担偿付责任”。(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要求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尽早归还欠款,但是被告置若罔闻,一再失信。于是,在无奈情况下,曾要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事搁十年有余,仍然渺无音讯。为此,今年10月本人又发函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再次要求催讨欠款,但至今尚无信息。请问,此欠款还能要的回来吗?

其他 2012-12-05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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