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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应不属特别程序,法院用特别程序审理,今人费解,请指教合法吗? 2、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郊区,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也均在郊区,而市中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吗?

争议解决 2017-06-08 10: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属于特别程序,应由中院管辖,可以向高院上诉。
  • 1、按新的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但该修正后的规定要明年开始实施。你所说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并不一致,请说明具体情况;2、申请撤销仲裁案件是由中院管辖。
  • 合法。对仲裁条款审查,不是依据民诉法160条的规定。
  • 因为合同已经对管辖地有约定了,要从约定。但是,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管辖则约定无效。n《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n
  • 什么事情?讲一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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