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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描述: 1、与单位签订5年劳动合同,目前已履行一年8个月; 2、实行年薪制,85%每月固定发放,15%作为绩效年薪,年终考核后发放; 3、单位因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1个月工资的通知金,但月工资以全额工资的85%计算的,劳动者提出质疑后,单位多支付了3个月的绩效工资,即3个月工资的15% 咨询问题: 1、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补偿和通知金是否应该按照全额工资计算?单位这样以85%工资支付是否可以视为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和通知金? 2、即使单位可以按照85%工资支付补偿金和通知金,但是因单位原因未到考核日期,单位是否应该全额支付绩效工资? 3、如果单位未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约定的时间前支付相应的通知金和补偿金(实际支付了,但是时间延迟了10几天),以及上述第1-2条的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要求单位补齐并加倍50%? 请逐一解答1-3条咨询问题,谢谢!

其他 2012-12-06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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