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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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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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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2年10月与成都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汽车驾驶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既未与我续签合同也未停止我的工作。今年春节后公司突然通知我不要上班了,我原来的岗位另有人干了。请问,公司这种作法对吗?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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