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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聘为某校初中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教研组多次找他谈话,但李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情况,经研究,认为李某不再适宜当数学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李某不服,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斥。1本案中,根据[教师法]规定,学校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2通过此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教育 2012-12-08 22: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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