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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里买了两台工程机械,当时合同签署地在公司这边签署,因对方提供的是样板合同(比较厚),在签署合同时只是按对方指示在哪些地方签字盖章。期间,有一份“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人是法人及她的丈夫,在合同内债权人提出:债务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2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债权人。”这也是之后才看到的。请问,他们夫妇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吗?对方会以此查封他们的财产吗?谢谢!

其他 2012-12-18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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