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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因爱人分娩于2012年12月2日住进xx医院,为了方便我用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每天多多次住返于家和医院之间,车子停在医院两轮交通工具停车场内,每次收费1.5元,过夜停放收2元过夜钱。12月7日早晨,我取车时发现车子不见了,遂向管理人员反应了情况。当日下午向110报了案。今天我又去找他们协商,他们只让我等公安方面的情况。说是他们只提供泊车位不负责看管。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谢谢了!

离婚 2013-03-16 1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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