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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日,朱*对贾*和蒋*说拉皮渣子(牲畜毛皮)卖给其三弟朱立行(朱立行办有皮革厂)可以赚钱。次日,朱*、贾*、蒋*三人便到河南永城去购买皮渣子,由贾超出资购买干皮13吨、湿皮14吨,共计88700元。3月5日,贾超等人将皮渣子买回后,朱*便让其二弟朱**去看货(朱**在朱***的皮革厂上班)。朱**未要这批货,随后朱*将这批货以7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贾**,但朱*却仍对贾*、蒋*称这批货卖给了朱**,并称卖货款117000元。后贾*多次找朱*要钱,朱*分三次还贾*21000元钱,2011年4月17日朱*给贾*写了一张96000元的欠条,欠条写明一个月还清。此后朱*并未将余款还给贾超,至2012年元月份,朱*便不见踪影。经查,朱*真实姓名为朱****,朱****与贾*、蒋*等人交往期间使用姓名均为朱*,欠条上写的也是朱*。此前朱****的村干部以及邻居也听说朱****还有个名字叫朱*。请问,朱****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能否立案?贾*可否直接去法院起诉朱****?

刑事辩护 2013-05-12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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