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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一年半了,合同到9月份才终止,《顾客来我店买东西付的是现金,经顾客同意刷我自己信用卡,所付现金我去银行还信用卡里了》现在公司以此为由不让我继续工作了,合同中和员工制度对此都没有规定此项也未口头约定过,可以以此为理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如违反的话,我应向公司讨要多少赔偿,按法律中哪条规定向他讨要,我在此事中有法律上的过错吗?

银行 2008-05-15 2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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