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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于2002年11月1日入厂,于2007年12月29日签定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第二份合同签定时间为2011年1月5日,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于2012年12月10日员工写申请书给厂方介以工龄满10年合同到期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厂方是否有权利不同此员工续签合同,赔偿应如何计算(如此员工同意不续签.但要得到相应的赔偿,怎样的赔偿是合理的)谢谢!

其他 2012-12-11 1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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