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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任某混凝土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生产的价值10余万元的混凝土供应给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另一家企业建设当中。后该甲从混凝土公司离职,至今已有半年之久,而新企业所用的混凝土货款一直未付,请问该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刑事辩护 2013-05-12 1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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