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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系某厂长后到广东打工,原厂老板叫其帮在广东收回以前来料加工厂方所欠加工费,来料加工厂方分几次交清所欠加工费给李某,由李某签名打有收条给对方,该款至今未交回某厂.请问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事辩护 2009-09-22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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