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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和别人签订的这样一份保证书: 保证书 我叫周xx,女,系郑州xx科贸总公司xx针织厂厂长,我保证在40天内将欠15万元付给陈扎根,并自愿将纺织设备20台和房产320平方作抵押,超期自愿将抵押物折抵给陈扎根并负法律责任。 保证人:周xx 98年5月12日 其中房产的320平方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未办理抵押。 区市人民法院不采取我上法院出示的12人18份证言和对方向法院提供的5份证据,只依保证书判我“以物抵债” 请问各位律师: 一,法院依据“保证书”判我“以物抵债”有法律依据吗? 二,法院拒绝我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支持对方强行拆除我房屋权属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齐全的楼房,有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09-09-08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是一两句话说清的事,建议找律师面谈或找律师代理。
  • 你好!你出具的保证书是对15万债务的担保,如果不能及时结清债务,你提供的机器、房屋可以折价抵偿债务。不知道法院拆除你房子的原因为何?你提供的证人证明什么内容?建议你与律师电话联系,以便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如果一审判决已经下达,建议你在上诉期内一定提起上诉。
  • 你好,问题较为复杂;请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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