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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借了我朋友的钱,然后去向不明。借款人在当地租了两间门面,期限是20年,已使用五年,借款时,书面写明后十五年的租赁权用来做还款保证。我朋友通过法院起诉判决:法院审判庭认定借款人用门面租赁权做抵押的事实。判决借款人偿还我朋友的借款及利息。谁知借款人还借了其他人的钱,法院执行局直接下裁决书给其他人,由他人来占用借款人的门面偿还借款。象这种情况,判决书和裁决书谁更有效?

诉讼 2012-12-11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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