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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订婚的事。我(女)2012年9月4日订婚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他给我说分手了,但是过了两天他听他爸爸的意思,又来给我和好,我感觉这不是他的心里意思,就一直没有和他和好,后来媒人出面,我们两个就这样散了。现在是关于订婚彩礼的问题。 订婚一共收到一万一千的彩礼钱,和一万二千的改口钱(我叫他爸妈,叫他七大姑八大姨的钱)。现在分手了,我家把一万一千的彩礼钱和订婚他给我买的一个戒指退给他们了。现在他们家又来给我要那一万二千的改口钱,和订婚之前他给我买的衣服钱(订婚之前我也给他买衣服了),包括订婚请客的钱。我家是否要把这些钱给他。

离婚 2012-12-17 13:0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改口钱,买衣服的钱和订婚请客的钱可不退,如果对方起诉你退钱对于这样的问题对方一般拿不出证据往往会败诉。 2、需要帮助可与我电话联系。
  • 买衣服的钱和订婚请客的钱可不退,如果对方要求退还,你可以主张对方退还你方支出的款项
  • 买衣服的钱和订婚请客的钱可不退,如果对方要求退还,你可以主张对方退还你方支出的款项
  • 你好:具体情况建议电话咨询或是面谈,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 彩礼是我国婚姻传统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礼,无论多或者少。 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婚姻结不成婚或者结了几天婚就离婚了,那么这些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中争议不大的部分给了明确的回答,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肯定需要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 买衣服的钱和订婚请客的钱可不退,如果对方要求退还,你可以主张对方退还你方支出的款项
  •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对方可以要求彩礼退还
  • 你好,需要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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