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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国企的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2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公款10万元私自转入自己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又在当年10月将公款5万元转入自己账户,用于弥补前次挪用的款项。2011年1月被单位发现,经单位多次追要,还是未归还。2011年6月,李某被起诉。请问:李某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 答:5万元。(是否正确?)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所以李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李某第二次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归还第一次挪用的公款,所以对李某挪用的数额应以案发时未归还的5万元来认定。

刑事辩护 2013-05-12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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