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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明确的联系电话和详细的住址。可药监部门没有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请问:1、药监局的公告是否有效? 2、是否损害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其他 2009-09-08 1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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