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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7年6月进入公司,由于我不是本地人不清楚当地政策,同意了公司安排的青年就业计划培训。试用期长达6月之久。在此期间未缴纳任何保险和签订用工协议。直至2007年11月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在工时工作制一栏填写的是计时工作制。我想问的问题如下: 1、过了60日仲裁时效可不可以进行追溯。 2、计时工作制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小时工。 3、南京市青年就业计划在我之后经过了解是针对英杰毕业人员,而我是有工作经历并且工作时间以3年以上。此项是否符合此项计划。 4、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补偿长达6个月的保险费用以及所谓的计时(小时)工作制的差额工资。

其他 2008-05-15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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