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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1.2011年3月进入某公司,与公司口头约定投保基数保留前单位的2184元(现公司按青岛市最低投保基数缴纳),保险一直按2184元缴纳至今,但是公司于2012年9月份扣除了所谓“公司多为我承担的保险部分”3400余元,说公司只能给员工缴纳最低的,为我多缴纳的部分由我个人承担,平均工资2011年3500元,2012年约4700元,我个人认为公司违法 2.2011年5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曾多次向人事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口头申请,并于2012年4月29日提交书面申请,但公司直至2012年11月1日才与我续签,期间我一直在公司上班,保险也在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吗?工资是按上年度的平均工资(包括考核及各种津贴)计算吗? 3.我现在怀孕2个多月,但公司提出调岗并降薪,我没同意,说让我等回复,但是公司最近有意为难我,安排我做重体力劳动,清理公司成堆上冻的烂白菜,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 4.假如公司辞退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仲裁 2012-12-14 15: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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