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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应到股东1人,实到股东1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有效,会议由公司执行董事刘*主持,股东依照公司章程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以谢晓明娄底**市场57栋房产到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进行抵押。 2、同意以谢****场57栋房产到中国工商银行**街心支行申请办理“网贷通”业务,并在未还清银行贷款前不进行利润分配。 股东签字: 娄底市**工贸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5日 备注:此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谢晓明与该公司没有什么关系.请问此决议有效吗?

其他 2012-12-26 1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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