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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一位朋友在福州市琅岐镇一家卖鞋店里面当服务员,是别人介绍进去做的,进去时候什么话都没说,就第二天进来工作了,更没签定什么劳动合同等等,每个月工资是700元。6月9日开始第一天上班,到9月4日向老板提出做到9月9日为止就辞职,而老板说要提早一个月说辞职,而且将近国庆工资肯定没有提升,而且每个月只放两天假,节假日没有放假也没有多加工资。(上班时间从早上7点半上到晚上6点,中午提供5元钱的午餐)9月7日又向老板提出了做到9月31日为止,“以她妈妈不肯为由”而老板却说回家跟你妈说,要是没做到过年工资就没得发。而且老板发工资都是等7天以上才发。请问老板这里是否已经违法了,违法具体哪项。还有承当后果等等。请详细告之。谢谢了 另1:根据上诉的,假如我朋友做到本月9日走人,老板要是不给工资该怎么办? 2:根据上诉的,我朋友可以(随便)走人吗? 3:路边的鞋店国庆和中秋节期间,是否4天也按三倍来算。 4。假如就为了,老板不给三倍工资,马上立刻要求走人不干了,可不可以?还没到期合同呢? 5,还有老板只安排一个月两天的休假,合法吗?或者要怎样补偿?

其他 2009-09-08 23: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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