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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转型为外商独资,公司名称变了、法人代表也变了,现公司不与我们员工签新公司名称的劳动合同(因在转型前与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已做了10年了),现要求我们签一份确认函。不知这样行吗?确认函的内容如下: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与原公司名称()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于新公司名称(),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概括承受乙方在原公司名称()的权利义务。双方无需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请问法律专业人土,这样做行吗?请尽快回复好吗?因今天发下来叫我们马上签,明天是最后上交期限。我们也不懂,不知该不该签?

其他 2012-12-14 1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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