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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我厂给我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劳动法。我厂给我们的劳动合同上写的工资全厂一样,都是1500元,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填写,但私下约定工资又不一样,有职位津贴,奖金,技术津贴,这样计算加班费就用合同书上的1500元作基数乘以1.5或者2,其他津贴加奖金就不作基数内容,但在工资条上又注有这些内容,却没有在计算基数内,我想厂里是不是在逃避劳动法,少给员工算加班费,工资条又不注明厂名,只有一条数据,这样合法吗?我们打工仔是否可以用法律途径解决,法律支持这样的计算方法吗

其他 2012-12-15 2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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