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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个人独资注册一机械有限公司,08年以该公司需购设备名义申请贷款150万元,为骗取银行信任,在申请材料中夸大公司固定资产数额,伪造购买设备票据,在银行的要求下,又找到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同意担保,但要求其提供反担保,被告人胡某找到一有限公司签了反担保合同,后银行贷给其150万元,该款到账两日内被胡某转存到自己银行账户上,除少部分归还购厂房欠款外,其余大部份归还其个人欠款,贷款到期后,胡某无能力还贷,便关闭手机外逃,银行根据担保合同从担保公司将胡某所欠本息划走。胡某后投案自首,现无能力还贷。

银行 2009-09-09 08:5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涉嫌贷款诈骗罪
  • 涉嫌诈骗,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 贷款诈骗罪
  • 1.如果伪造的购买设备票据是导致银行放贷的主要因素,且胡某将大部分用于个人欠款偿还,胡某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主合同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 依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因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公司并不因此就不对银行承责任。担保公司可以以此抗辩。
  • 1、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量刑:自然人犯贷款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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