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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们现准备三人合伙办理一家修理厂,股东甲出资6万元,股东乙出资两万元,股东丙出资2万元;其中甲不懂技术和管理,乙和丙懂技术和管理。因甲清楚乙和丙的技术很强所以投资较少,三人一致通过平均分配利润(不管投资资金为多少)。 但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股东甲觉得:在公司盈利以后,应该先按照投资比例先收回各自的投资成本后再按照平均分配来分配利润;而乙和丙觉得:在公司盈利以后,应该先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分配利润,而投资成本应该在合伙终止或者某人退出撤资等情况进行清算使再按照当时投资比例收回投资成本,而不应该在公司刚盈利的情况下就收回投资资金,如果这样就相当于撤资了。 以上就是目前遇到的难题,现请吕律师能否帮我们指导一下应该谁对谁错?有没有法律的依据?哪一种比较合情合理?非常感谢! 期待您的回复!

其他 2009-09-09 19: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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