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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2日,我骑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人没事,车当时也没事,当事人说背疼,所以由我与当事人一同去医院检查,医院大夫拍了片子说没事,之后当事人又和我要1000元,我当时就报警了,交警来时把我的摩托车拉走,当事人说他的电动自行车在别人家中,并且家人已经睡觉了,交警说第二天让当事人自行将车送到交警队。第二天交警队让当事人到物价局核价。经核不到100元。交警以无事故现场为由,让我们到法院办理。到今天2012年12月15日,对方还能起诉吗?

其他 2012-12-15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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