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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1年-2006年在xx铝业公司化学品厂工作,由于应聘原因2006年至今调动工作至中铝河南铝业,前些时候由于购买房子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发现2001年-2006年期间住房公积金没有进行缴纳,后经过调查2007年前工作单位对于本单位职工进行过补缴,由于我已经应聘至河南铝,未对我进行通知。 相关信息: 1.本人与前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三金的待遇,其中约定本人享有住房公积金。 2.由于没有相关的常识,2006年的调动过程中本人办理手续中未办理公积金手续的转移,直至前些天提款时才发现前单位未进行缴纳,是否牵扯诉讼时效问题。 3.经过本人在各部门的咨询,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即便合同上有规定原单位也可以以其他种种理由不进行缴纳。 4.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似乎与各部门给出的意见相互冲突。 希望律师可以给出相关建议 谢谢!

仲裁 2009-09-09 1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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