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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其他 2020-10-08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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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   对侵犯知识产权有如下处罚方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 工商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有权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时消除影响。 二、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和直接用于侵权的工具。 三、责令侵权人消除相关物品上侵权的商标、特殊标志、文字、图案,物品与侵权标记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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