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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0月开始,我为天津市**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红桥分公司入户回收旧家电,旧家电的货款和运输的费用均由我垫付,待我将旧家电运送到总公司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由总公司方开具《废家电收购确认单》,我在凭《废家电收购确认单》与红桥分公司结算货款和运费。当时旧家电的收购价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指导价格执行,红桥分公司支付我运费为每件旧家电13元。自2001年起,红桥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我旧家电货款和运费,至今红桥分公司还有24张《废家电收购确认单》共计69192元未支付给我。 请问:红桥分公司独立核算,我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其他 2012-12-17 2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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