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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0年6月22日向某农村信用社用市场摊床使用权抵押贷款20万元,又于2001年1月16日和2001年3月8日向同一信用社贷款2笔合计50万元(用我购买镇政府有线电视台经营权做的抵押),总计贷款70万元。 由于我经营不善造成70万贷款逾期. 2003年我与该信用社达成还款计划从2003年开始每年偿还贷款7万元,直至还完全部贷款,如我中途违约即可依法起诉我。 在该信用社主任室经信用社主任同意我将抵押贷款的摊床卖掉,还了第一年的7万元。信用社又将有线电视台经营权退给了我。剩余的欠款信用社没有让我补办任何贷款抵押手续。 我于2004年11月2日经镇政府同意将有线电视台经营权卖给了他人,卖的钱给工人开支和还民间借贷了。出售有线电视台经营权以前我在市电视台和镇有线电视台打了出售广告。 2005年6月12日经信用社有关人员参与我将工厂卖给我的亲哥哥。和我哥哥协议当中签定所有信用社欠款由我哥哥偿还。卖完工厂后信用社一直没有找我催要欠款。 请问 1.信用社的贷款诉讼时效过期没? 2.我将有线电视台经营权卖掉违法不? 3.信用社现在要起诉我我能胜诉吗?

诉讼 2009-09-09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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