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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进上海分公司上班,10月应公司要求来日研修,手续都是由公司办,费用也是公司承担的,但是要我们签了一份合同,内容:回国后要在上海分公司工作满五年,如不履行要赔偿违约金大概有10万人民币(包括出国费用什么的)左右(合同不在身边记不清了)。刚到日本的时候公司忙几乎天天要加班2个小时,但是没有拿到加班费,说是回国了在上海拿(按上海公司的加班标准给)。想质询一下黄磊律师,这个加班是不是正常,还有公司回国拿是不是不符合日本劳动法律的,来日时的那个合同是不是不合法的?谢谢!

诉讼 2009-09-09 2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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