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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底法院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了拍卖,拍卖款是380多万元,拍卖款要求十个工作日全部到账,我和另外几个债权人[共计130万元]是在今年12月3号对债务人进行了起诉,我们愿意放弃借款的利息,只要求偿还我们的本金,通过法院调解,并于12月6号拿到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前几年就有四个人已经对债务人进行了起诉,法院并作出了判决,判决偿还本金共计200余万元,利息150余万元。请问我们后起诉的几个人能否有权参与拍卖款的分配?法院是不是会先偿还所有债权人的本金后,再考虑偿还利息?谢谢

其他 2017-12-25 09:2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按先后顺序清偿。
  •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你好,有权参与拍卖款的分配
  • 按比例偿还,由于你放弃了利息,你的利息不参与偿还比例
  • 按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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