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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定建筑工程意向协议时明确了取费标准为:综合费5%(含措施费、管理费等)、税费3.413%,其他费用均不计取。并依据此协议做预算,预算员在预算时分别计取了综合费和管理费各5%。在签定施工合同时依据此预算以预算总价包干的形式签订,且注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造价,请问此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其他 2009-09-10 08: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难度很大的。
  • 是否属于重大误解,要看该约定是否是当时签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该约定不是签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处于疏忽没有发现和意向书的不同之处,如果发现肯定就不会同意这样约定,那么这种情况应当属于重大误解。但实际中举证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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