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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人,我和他是再婚,2003年我贷款买的房十一月份开始还的贷款,2004年四月我就和他经人介绍认识七月份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他带个女孩我带个男孩四个人在一起生活;婚前双方都有各自有债务;结婚之初还会给家里收入我都用于还他的婚前债务了后来就不再给家里的生活费用,我自己上班存钱还的我婚前的债务不够时我把我婚前的首饰卖掉还账用了。我们后来就经常因为家里的经济琐事争吵; 2008年至今我先后四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第三次因为感情尚为完全破裂为由被驳回后,我有咨询律师说只有分居一年才会判离婚的,没有办法我只能离开家里去外地生活后再次起诉离婚。 九月初我提交的离婚申请直到今天刚刚下来判决,判决我给他将近15万元。我听后整个人好像不是我的了我不理解这么多年来都是我自己在维持这个家的开销,我离开家后我都是在外地交的房贷怎么也都算他的了??法院判决我给他房屋增值部分是十三万多,还有个本金部分一万多我想咨询一下我如果在上诉的话会有改变吗??

离婚 2012-12-20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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