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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算赠与自己子女,如何证明?难道要公证?

离婚 2018-10-10 18:36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不需要公证,以登记为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视为对个人的赠与,登记在二人名下的,视为对二人的赠与。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1、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没有指定赠与给女方的话,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男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即这种情况下的话女方也只是分的男方的那部分,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与男方父母的名字的话,女方只能分的六分之一的房产; 3、如果男方能够证明自己出资的部分是属于婚前财产,那么这部分女方也不可以分割。
  • 无论是婚前公正还是婚后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完全出于自愿。
    即使上述行为均是夫妻一方的所为,只要夫妻双方愿意,同样可以将此房产公正为共同财产。因为这本是夫妻之间的约定。
    但如果按照归属划分,婚前一方的贷款买房的首付款部分,应该属于婚前首付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本身就是双方一起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又一起还贷,如此,即使不公证,也同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1、婚后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取决于购买该房产所使用资金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是否依据婚姻法19条之规定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内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谁取得的归谁所有,那么一方在婚内所取得的一切财物均属于一方所有,其使用婚内或婚前所取得的任何财产购买房产,均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并未有财产约定,但是,其购买房产所使用的资金,属于婚姻法18条规定的,依法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资金,那么该房产也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并未有财产约定,且购买该房产所使用的资金属于婚姻法17条规定的,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方已经登记为个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住宅局提出登记异议,并在15日内发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5日内不发起诉讼的,登记异议失效。2、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可以确定属于一方的财产。D、一方的专用生活物品。E、其它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条、18条、1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9条
  • 如果不公证的话,也可以父母和夫妻双方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否则就出资而言,也是需要证据证明是父母出资的。
  • 最好用书面的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 不需要公证,以登记为准
  • 登记在一方名下即可。
  • 你好,可以夫妻之间签署财产协议,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律师
  • 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即可推定
  • 不需要公证,以登记为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视为对个人的赠与,登记在二人名下的,视为对二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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