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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提出对安排禁忌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罚则,并没有提出对无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复议 2018-06-01 03: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就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人员,应当经过体检,确实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类疾病,发给健康证,才可以从事上述岗位。
  • 食品安全法没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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