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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我与现在的公司下属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初因为现在公司有培训项目,而来到现在的公司参加培训,期间签订了一个学习条件,意思是参加这个培训必须要在此公司服务五年否则有经济补偿,而后在2008年6月与现在的公司正式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协议,去年已经到期,没有要求我们续签,一直工作到今年五月,因为是安排在外地工作,五月份调回来以后,公司安排我去另外项目,我不同意,然后就一直没有安排工作也没有发工资,到现在要求我自动离职,请问各位大师,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有权要求赔偿吗?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其他 2012-12-20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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