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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甲乙是A公司股东,甲70%,乙30%,甲向丙私人借款20万,乙是丙的好友,经乙同意,甲丙书立以下协议:A公司向丙借款20万,这个债务由甲拥有A公司50%的股权来清偿(盖公章)。这时如果A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外出售,丙能不能凭借甲丙之间的协议,要求受让人从甲应分得转让款中打20万给丙,后余额打给甲,法律上认可这样的做法吗?或者说丙通过什么方法可以拿到自已的20万?谢谢 2、这个债务算公司债务吗?如果甲在外面还有其他私人借款30万,用50%股权做了权利质押,那这个20万的借款是不是可以优先受偿于质权? 3、这个借款中说这个债务由甲拥有A公司50%的股权来清偿(盖公章)。那如果A公司卖100万,那是不是甲分得50万,乙分得30万,丙分得20万? 4、这个私人借款转公司借款的做法是不是要书面通知乙,如果乙不同意是不是可以行使撤销权? 5、协议:A公司向丙借款20万,这个债务由甲拥有A公司50%的股权来清偿(盖公章)。如果丙给甲一个月合理时间来偿还,甲没有能力还钱,这时丙是不是不用等A公司卖了,可以起诉甲,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股权来清偿?

其他 2012-12-20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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