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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6年9月7日进了一家电子厂,因货期紧,厂里安排我们周六周日加班,但只按1.5倍支付了我们的加班费,一直到2008年4月才改为2倍.请问我能向厂里追要之前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吗?(我至今还在这家电子厂)如果可以追讨,请问要经过什么途径?

争议解决 2008-05-17 0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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