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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把医疗赔偿纠纷分为了两类:“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适用的法律与鉴定机构都不同。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北京意见》将《通知》所称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称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特别指明“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北京意见》规定,患者可对这两种案由进行选择。我现在遇到法官以医疗损害是过错造成的,因此案由就应该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对此我实在难以理解,按照《北京意见》是不应该如此处理患者的诉讼请求的。当然,《北京意见》不能要求成都法官遵照执行,因此我特别想知道成都、四川或是全国高院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有没有类似《北京意见》那种明确的解释?如没有这种明确的解释,该如何确认《通知》所称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切望律师明确回答。

其他 2009-09-11 0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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