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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担保公司给别人担保了十万元贷款,第一次是四个月。又续了三个月,我又签字担保了,可担保公司只收利息,没有要求还本。又超过了四个月了,我不想给他当担保人,能符合法律规定吗?

其他 2018-04-28 10:5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担保期限为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有关无期限担保的问题我国《担保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你好,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是债务到期后6个月,约定不明的是2年。
  • 这取决于你们的担保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 你好 具体得看担保合同对于担保期限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没有约定 担保期限一般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 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来
  • 主要是看你们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建议拿着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 这要看你们的担保合同是怎么约定担保期限的,按法律规定,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约定不明的,自债务到期后担保两年,没有约定的,除斥期是债务到期后六个月,除斥期不中断,不延长,期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这要看你们的担保合同是怎么约定担保期限的,按法律规定,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约定不明的,自债务到期后担保两年,没有约定的,除斥期是债务到期后六个月,除斥期不中断,不延长,期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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