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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什么?

行政诉讼 2009-09-10 15:1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三种:   (一)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表明身份。实施处罚的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自己有权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实施处罚的人员要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关机关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由当场作出处罚的人员进行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决定、处罚时间、处罚地点、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作出处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报送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 一般程序   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1.立案。处罚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渠道所悉知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一个取得违法事实证据的过程。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   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其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4.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处罚的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的义务的方式、期限等;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体的名称以及印章。   5.送达。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三) 听证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具体步骤:   (1)告知听证权。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应当通过正式方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提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为听证作充分的准备。   (4)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本案调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与申辩,经过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后,当事人可以作最后的陈述。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的监督。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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