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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 我在网上买了个保健产品**胸乳贴,一直以为是官方网站,货到后已交付现金。申明一下这个产品口碑挺好,全国都有销售,于是山寨版的挺多。拿产品回来想查看是不是正品以防万一,就刮开了贴在产品包装盒上的防伪码,并且标签上写明“全国质量监督防伪查询系统”的字样,打开网页我并没有查询到。我又在全国品牌产品验证中心网站上查,也没有查到。我打了售后的电话,工作人员说按标签上标有电话号码查询,电话查询的号码是以020开头的,也就是产品的发货地,于是我怀疑这个防伪标签是伪造的。 请问是不是只要是正品都能在全国质量监督防伪查询系统上查询得到呢,如果查询不到就说明不是正品对吗? 如果是仿冒的我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不给退我该怎么办? 商家在防伪标签上提供的以020开头的查询号码是否可靠呢?

消费者维权 2018-12-04 1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如果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宜腐的三、在線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消费权益保障法存在消费者可以退货的规定。对于普通途径的销售商品,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在收货后7日内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拓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指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而该法的颁布实施也是中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要求退货,七日后,商品有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有商品存有欺诈、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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