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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工人。55岁。07年5月与我们这里的一家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了一名保安员。08年元月24号早上,下夜班回家,因为下雪,路面结冰,在路上骑电动车不慎摔倒,造成右臂和右腿骨折,医疗费用总计为26000余元。不含其他费用(路费,餐费,护理费等等)。我想知道保安公司有没有责任给我一定的补偿?前段时间与保安公司交涉过,他们说我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工伤,所以保安公司只给1500元的救济费。病假期间的工资也分文没有。我查阅过有关工伤方面的法律依据,我这样的情况确实不属于工伤,但是我觉得保安公司一定有责任给我赔偿。多次与保安公司交涉之后,他们提出让我找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说明他们应该负的责任。然后再给予赔偿。因为我对法律,尤其是劳动法知晓很少,所以想请律师给予法律方面的帮助,如何与保安公司解决这个问题。我去过劳动局,他们说我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工伤,所以不能给予劳动仲裁。现在,我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希望各位律师能给与我真诚的帮助,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5-18 0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但是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
  • 不属于工伤,所以不能得到补偿.
  • 不属于工伤,虽然你是在下班途中,但并非被机动车撞伤
  • 不属于工伤,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生效) 1、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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