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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于2003年,租用本居委会400废弃地,修建一个临时加工棚,合约是这样写的,从2003年起,将xx该地租给xx人,每年多少钱,按独年上交居委会,该地若国家和集体需要,协商补偿我所建的建筑物,现在我隔壁要建商品房,要拆我的工棚,并说每平方米在当年建的是二三佰元,赔偿最多就是以当年的价钱,合理吗?我租金虽然是独年交的,但是我也有提先交几年的,现在我还有存几年的租金在居委会,若是没建商品房长期是我租的,本当时是可以租六十年的,但要一次性交还租金,考虑到经济问题,所以合约才写独年还款,请问这样合理吗?

征地补偿 2012-12-25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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