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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在2012年12月20日的时候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当时民政局要求去医院做未孕证明,我妻子她就给她朋友打了电话,让她朋友来医院了,在做尿检的时候用的是她朋友的尿液做的,开的证明。然后就到民政局把离婚证办了,双方完全自愿,都是具有法定能力的人,过了没几天我妻子她后悔了,她后悔她当时用了她朋友的尿液做了尿检,现在她想去法院起诉,想要求法院作废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当时她造假我不知道是什么目的,我想可能是为了尽快和我离婚吧!可以说她是造假的收益人,她有权利要求法院作废离婚证的权利吗?有再次收益的权利吗?像这种情况法院会不会作废离婚证和协议呢?

离婚 2012-12-26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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