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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第三十九条不在此列。所以社会上有些单位就以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来辞退在试用期怀孕的女职工,而且人家引经据典的将法律条文指给你看,不由得女同胞们不相信。 然而这是错误的。 请大家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表述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辞退条款应该具备两个条件:1、员工在试用期。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紧接着的问题就是:怀孕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吗?当然不等于,生育是女性法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作为一种通常的理解“不符合录用条件”指得是不符合应聘时工作岗位的要求,而且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各位女同胞在试用期怀孕一定要注意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8-07-24 1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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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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