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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已有三年多了,房子是单位公租房,法院没判归谁,孩子归女方,但离婚后女方以不愿生活在一起为由,不让我在原住处居住,如今我在外已租房三年多了,另外还不让我探视孩子,请问我能否提起诉讼,要回我在外租房的费用,并取得探视孩子的权利。

离婚 2017-04-04 00:39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也就是说,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配合另一方履行探视孩子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对方可以进行起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 《婚姻法》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对于探视权的问题,你可以应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孩子的探视权。
  • 探视权问题可以起诉。 房子承租人是谁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 探视权问题可以起诉。
  • 你好,探视权可以进行诉讼解决。
  • 您好:可以就探视权提起诉讼解决。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建议委托律师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你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至于你说的租房费用,因为房子没判归谁居住,即不是单纯归你自己居住,出去租房亦是你个人行为,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你在外租房的费用应该自己承担。
  • 讨要租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探视权有法律依据,你可以主张。
  • 探视权问题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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